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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回民补助现在是多少钱? -法律知识
释义
    法律分析:
    (1)中共山东省委统战部、省革委劳动局、财政局1978年8月29日[78]鲁劳薪字第137号、[78]鲁财行字第174号《关于妥善解决回族等职工伙食问题的通知》规定: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的回族等信仰伊斯兰教的民族职工和使用时间在一个月以上的回族等信仰伊斯兰教的民族临时工、合同工,对于因客观条件限制,不能设立回民食堂、专灶或备用炊具单位的回族等信仰伊斯兰教的民族职工,因离家较远不能回家吃饭,而必须在外买饭吃的,每天不论在外买一顿或两顿,每人每月发给伙食补助费3.5元。凡能回家吃饭者(包括职工回家自炊)则不能享受此项补助。(2)山东省财政局、民委 1979年11月12日[79]鲁财行字第230号《关于解决回族等信仰伊斯兰教的民族职工伙食补助费问题的通知》规定:对因单位没有清真食堂或清真伙食,不能回家吃饭的,应按照规定发给伙食补助费。对受提高副食品销价影响的回族等信仰伊斯兰教的民族职工,伙食补助费从1979年11月1日起每人每月由3.5元提高到4.5元。(3)国家劳动总局1979年6月12日[79]劳总薪字50号《关于回族职工退休后不能再享受伙食补助的意见给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一司的复函》答复:经与财政部研究,一致认为回族职工退休后不能再享受伙食补助待遇。
    法律依据:
    《关于认真执行信仰伊斯兰教的工作人员伙食补助费意见》
    第一条 由区人民委员会负责,选择机关密集的地方,组织附近单位的信仰伊斯兰教的各族职工,共同成立联合食堂(现前门、石景山等区已建立两处,解决问题很大),这种食堂系机关食堂性质,不对外营业,由区人民委员会或委托参加食堂人数多的单位负责管理.所用房屋,由各区设法调剂解决,开办费由民委酌予补助。
    第二条 由区人民委员会负责组织分散在本区的各个单位的信仰伊斯兰教职工参加某些单位现有的回民食堂,其人数视该食堂大小和炊事员多少而定.对回民食堂如何补贴,由双方单位协商解决.东单区人民委员会采用这办法,将分散在二十三个单位的三十四个回民职工,介绍到就近的七个单位的回民食堂用饭,效果很好.
    第三条 信仰伊斯兰教的工作人员,如机关内不能解决他们的伙食,又因路远不能回家用饭,须在外购食的,仍应发给个人伙食补助费,统一按一九五六年北京市财政局(56)财预行甄字第139号通知办理,即一律每人每月补助伙食费三元八角.本市国营、地方国营企业、老公私合营和新公私合营定股定息的企业,均按照劳动局一九五五年十月二十日劳资字349号通知办理,即合乎该通知规定的信仰伊斯兰教的各族职工每人每月补助三元八角.建议取消北京市人民委员会一九五五年十月十二日(55)市财字21号通知中关于买吃一顿的按半数补助的规定,并自一九五八年一月起开始执行.今后,各区人民委员会应负责督促检查这一规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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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14 6:27: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