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房屋按揭贷款新政策 |
释义 | 2021年购房银行贷款新政策 一、首套房房贷首付比例要求: 1.公积金贷款首付比例为首套房90m(含)以下的公积金贷款首付比例不得低于20%,90r以L上的性房公司金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30%。 2、首套房商业贷款首付比例为30%,使用商业贷款买房利率将会上浮。 二、首套房契税要求: 家庭首套房购房面积90平米及以下,契税为1%;购房面积90平米以上,契税为1.5%。 一、广州南沙购房政策 广州南沙购房政策有以下几点: 1、在南沙贷款买房,省内外地户口已不需要社保或者纳税证明,其他要求基本无差别,只有用公积金贷款买房有细微区别。 2、南沙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实行先省内后省外城市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业务的原则,已经与省内县市实现公积金异地贷款业务。 3、还有对拥有1套住房且相应购房贷款未结清的居民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购买普通住房,首付款比例调整为不低于30%。 4、而对个人购买家庭独一住房,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等等。 二、北京首套房贷款新政策 一、关于公积金贷款条件 借款申请人(含共同申请人)名下无住房贷款记录(包括商业性住房贷款、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且在本市无住房的,按首套房贷款政策办理;凡不属于首套房情形,被核定为是二套房的,按二套房贷款政策办理。被核定为有两套及以上住房的,不予贷款。 二、关于公积金贷款首付比例 1、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20%; 2、购买共有产权等政策性住房的首套住房,首付款比例不低于30%; 3、购买政策性住房之外的首套普通自住房首付款比例不低于35%; 4、购买政策性住房之外的首套非普通自住房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40%。 普通自住房和非普通自住房的认定标准,按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于2014年9月30日联合印发的《关于调整本市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普通住房平均交易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建发[2014]382号)标准执行。若遇普通自住房和非普通自住房的认定标准调整,按调整后的标准执行。 三、关于公积金贷款额度 1、贷款额度与公积金缴存年限挂钩 每缴存一年可贷10万元,缴存年限不够1整年的,按1整年计算,最高可贷120万。 如借款申请人为已婚的,核算贷款额度以夫妻双方中缴存年限较长的一方计算。 2、两种情况下贷款额度可上浮 (1)借款申请人户籍均在北京市东城区或西城区的,购买城六区(东城、西城、朝阳、海淀、丰台、石景山区)以外的首套住房,最高借款额度可上浮20万元,至140万元; (2)借款申请人户籍在朝阳、海淀、丰台、石景山区的,购买城六区以外的首套住房,最高贷款额度可上浮10万元,至130万元; 不属于前述两种情况的,购买首套住房,最高贷款额度为120万。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三十七条人民法院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债务人的相对人向债权人履行义务,债权人接受履行后,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相对人之间相应的权利义务终止。债务人对相对人的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被采取保全、执行措施,或者债务人破产的,依照相关法律的规定处理。 第五百三十八条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第五百三十九条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者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债务人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第五百四十条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第五百四十一条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第五百四十二条债务人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行为被撤销的,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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