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可以约定,但是该条款只能实现“依法就抵押财产优先受偿”的效果。在民法中将“当事人之间关于债务人届期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抵押权人)有权直接取得抵押财产所有权的约定”称为“流押条款”。《民法典》并未直接规定流押条款的效力,也没有沿袭《物权法》中禁止流押的表述,而是认为流押条款仍会产生“依法就抵押财产优先受偿”的法律效果,而非归于无效。也就是说,法律不再认定流押条款无效,但流押条款规定的内容不能实际履行,抵押依然有效,可以优先受偿。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零一条 抵押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与抵押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的,只能依法就抵押财产优先受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