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生育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合并,人社部、财政部联合发布通知,再次明确将把生育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二合一,合并实施。 法律依据: 《关于全面推进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的意见》 第二条 生育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两项保险合并实施,实现参保同步登记、基金合并运行、征缴管理一致、监督管理统一、经办服务一体化。所谓统一参保登记,即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在职职工同步参加生育保险。 第三条 生育保险基金并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统一征缴,统筹层次一致。按照用人单位参加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比例之和确定新的用人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率。个人仍不缴纳生育保险费。同时,根据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出情况和生育待遇的需求,按照收支平衡的原则,建立费率确定和调整机制。 第三条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严格执行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不再单列生育保险基金收入,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待遇支出中设置生育待遇支出项目。探索建立健全基金风险预警机制,坚持基金运行情况公开,加强内部控制,强化基金行政监督和社会监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