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关于设立外商独资船务公司的程序及相关规定 程序 申请者向拟设立独资船务公司所在省市外经贸主管部门呈报全部文件,经其初审后转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并抄报交通部。 外经贸部审核上述文件合格后,以外经贸部外资司函征求交通部水运管理司的意见,交通部水运管理司以函答复。 两部意见一致后,由外经贸部审批独资船务公司的设立并向申请者颁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申请者领取营业执照后,由交通部向申请者颁发外商独资船务公司经营许可证。 提交文件 设立独资船务公司申请书; 可行性研究报告; 独资船务公司章程; 申请者的法律证明文件和资信证明文件; 独资船务公司法人代表的委任书及董事会成员的名单及简历; 申请者近三年资产负债表; 申请者的提单样本、挂靠中国班轮班期表和班轮运价本; 已设立的航运代表处批准文件的影印件; 其他需要报送的文件。 资格要求: 具有15年以上的航运资历,在拟设独资船务公司的城市设航运代表处满3年; 其班轮船舶至少每月挂靠拟设独资船务公司所在城市港口一次。 经营范围 为其母公司自己拥有和经营的船舶提供揽货、签发母公司提单、结算运费和签定服务合同业务。 注册资本 不得低于100万美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