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准予扣除那些项目 |
释义 |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包括利息支出的扣除、计税工资的扣除、捐赠的扣除、职工养老基金和待业保险基金的扣除、残疾人保障基金的扣除、财产、运输保险费的扣除、固定资产租赁费的扣除。具体如下: 1、利息支出的扣除 纳税人在生产、经营期间,向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按照实际发生数扣除;向非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不高于按照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 2、计税工资的扣除 计税工资是指按照税法规定,在计算纳税人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允许扣除的工资标准。 3、职工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的扣除 纳税人按照计税工资标准计提的职工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提取比例分别为2%、14%、2.5%),可以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扣除。 4、捐赠的扣除 纳税人的公益、救济性捐赠,在应纳税所得额3%以内的,允许扣除。 5、职工养老基金和待业保险基金的扣除 职工养老基金和待业保险基金,在省级税务部门认可的上交比例和基数内,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6、残疾人保障基金的扣除 对纳税人按当地政府规定上交的残疾人保障基金,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7、财产、运输保险费的扣除 纳税人缴纳的财产。运输保险费,允许在计税时扣除。但保险公司给予纳税人的无赔款优待,则应计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 8、固定资产租赁费的扣除 纳税人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的租赁费,可以直接在税前扣除;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的租赁费不得直接在税前扣除。 禁止扣除项目 1、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 2、企业所得税税款。 3、税收滞纳金。 4、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5、国家规定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以外的捐赠支出。 6、赞助支出。 7、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 8、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税收征收管理,规范税收征收和缴纳行为,保障国家税收收入,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凡依法由税务机关征收的各种税收的征收管理,均适用本法。 第三条 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法律授权国务院规定的,依照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和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 第四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扣缴义务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缴纳税款、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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