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都有哪些行为属于嫖娼? |
释义 | 卖淫嫖娼行为的界定及处罚方式。卖淫嫖娼被视为违反治安管理法而非犯罪行为。在劳教制度废除前,卖淫嫖娼可被劳教6个月到2年。现行处罚为拘留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可并处罚款。卖淫嫖娼的认定可通过现场抓获或其他合法取证程序。卖淫嫖娼是指以金钱、财物为媒介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包括已达成一致但未发生性关系的情况。应加强监管,举报违规行为。 法律分析 卖淫嫖娼行为如何界定 一、首先卖淫嫖娼不是犯罪,只是一种违反治安管理法的行为。 二、在劳教制度废除前:对于卖淫嫖娼,可以劳教6个月到2年!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里面明确提到“对卖淫、嫖娼的,可以由公安机关会同有关部门强制集中进行法律、道德教育和生产劳动,使之改掉恶习。期限为六个月至二年。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集中进行法律、道德教育和生产劳动----其实就是劳教! 三、现在对嫖娼的处罚 1、《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6条规定: 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2、在以前,第一次卖淫、嫖娼被抓的,一般处以罚款;再次被抓的,属于屡教不改,特别是对卖淫的,一般是处以6个月到2年的劳动教养。 现在没有劳动教养了。对于卖淫、嫖娼的,只能处以: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四、对卖淫嫖娼的认定 既可以现场,也可以通过其他方式。只要经过合法的取证程序,最终调查核实的,没有在现场抓获照样可以认定。 五、到底什么是卖淫嫖娼?法律法规是如何规定的? 卖淫嫖娼是指不特定的异性之间或者同性之间以金钱、财物为媒介发生性关系的行为。行为主体之间主观上已经就卖淫嫖娼达成一致,已经谈好价格或者已经给付金钱、财物,并且已经着手实施,但由于其本人主观意志以外的原因,尚未发生性关系的;或者已经发生性关系,但尚未给付金钱、财物的,都可以按卖淫嫖娼行为依法处理。 这里我们就能够了解到,对于嫖娼的这种现象来讲,应该得到一定的劳动教养,其实更多的应该像朝阳大妈一样,经常监管自己周边社区的情况,如果遇到违规的行为,做出不允许法律规定的情况应该到有关部门进行举报,如有疑问,请随时咨询。 结语 卖淫嫖娼行为的界定及处罚是一个复杂的问题。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卖淫嫖娼虽然不属于犯罪行为,但违反了治安管理法。在劳教制度废除前,对于卖淫嫖娼可以进行劳教6个月到2年的处罚。现在,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对卖淫嫖娼的处罚为拘留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对于卖淫嫖娼的认定可以通过现场抓获或其他合法取证程序进行。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卖淫嫖娼是指以金钱、财物为媒介发生性关系的行为。我们应该加强监管,举报违规行为,并咨询相关部门以了解更多信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六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第八节 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 第三百六十二条 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的人员,在公安机关查处卖淫、嫖娼活动时,为违法犯罪分子通风报信,情节严重的,依照本法第三百一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六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第八节 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 第三百五十九条 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引诱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六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第八节 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 第三百五十八条 组织、强迫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组织、强迫未成年人卖淫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犯前两款罪,并有杀害、伤害、强奸、绑架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为组织卖淫的人招募、运送人员或者有其他协助组织他人卖淫行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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