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天津医保缴费年限 |
释义 | 天津医疗保险缴费年限 医疗保险的国家规定缴费年限男满25年、女满20年。 用人单位的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人员自缴费当月起、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自连续缴费满6个月起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中断缴费的,中止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中断期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可以补缴。具体的补缴和中断期间发生医疗费用报销办法,由市医疗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市有关部门制定。 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男不少于25年、女不少于20年,且实际缴费年限不少于5年的,退休后不再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继续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不足上述年限的,可在一次性补足所差年限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后,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职工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医疗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医疗保险指通过国家立法,按照强制性社会保险原则基本医疗保险费应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按时足额缴纳。不按时足额缴纳的,不计个人帐户,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不予支付其医疗费用。 一、医疗保险是为补偿疾病所带来的医疗费用的一种保险。职工因疾病、负伤、生育时,由社会或企业提供必要的医疗服务或物质帮助的社会保险。如中国的公费医疗、劳保医疗。 二、医疗保险缴费 (1)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全部计入个人帐户; (2)参保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按以下标准计入: ①职工年龄在35岁(含35岁)以下的,按本人缴费基数1.1%计入; ②职工年龄在35岁以上至45岁(含45岁)的,按本人缴费基数1.4%计入; ③职工年龄在45岁以上的,按本人缴费基数1.7%计入 ④退休人员年龄在70岁(含70岁)以下的,按人上年度月平均退休费4.8%计入; ⑤退休人员年龄在70岁以上的,按本人上年度月平均退休费5.1%计入。 没有上年度月平均退休费的,以本年度月平均退休费作为划入基数;没有本年度月平均退休费的,以当月退休费作为划入基数。 退休费低于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80%的,以80%作为划入基数。 法律依据 《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条例》 第十六条 用人单位的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人员自缴费当月起、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自连续缴费满6个月起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中断缴费的,中止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中断期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可以补缴。具体的补缴和中断期间发生医疗费用报销办法,由市医疗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市有关部门制定。 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男不少于25年、女不少于20年,且实际缴费年限不少于5年的,退休后不再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继续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不足上述年限的,可在一次性补足所差年限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后,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职工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医疗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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