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加强大股东和董、监、高的行为监管 |
释义 | 在大股东监管方面,新上市规则强化了上市公司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应尽义务、交易行为规范和诚信监管。针对全流通时代较为突出的上市公司股东交易行为规范问题,进一步强化公司股东买卖本公司股份应恪守的各项规定,要求上市公司董事会负责监督股东短线交易收益的上缴并及时对外披露;就市场存在的信用缺失现象和股改过程中股东及其控制人违背承诺等问题,加强诚信监管,强调大股东及其控制人对公开承诺事项的义务履行。 在上市规则修订前,市场上出现了一些大股东违反股改承诺的情形,例如2007年佛山照明第一大股东欧司朗佑昌控股有限公司曾因违反股改承诺遭到深交所批评。根据2006年2月16日签署的股权转让及股改的备忘录,欧司朗佑昌承诺:股权分置改革与股份过户完成后四年内,将在佛山照明年度股东大会中提出利润分配议案并投赞成票,提出的分配议案中利润分配比例不低于佛山照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65%。然而,欧司朗佑昌未向佛山照明股东大会提出关于公司2006年度的利润分配的方案,并在2007年5月召开2006年度股东大会上对符合承诺的利润分配比例的分配方案投弃权票。在上市规则修订实施之后,上述大股东违反公开承诺的现象将得到有效的遏制。 为维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促进上市公司建立预防大股东及其关联方资产占用长效机制,本次修订中新增一种股票特别处理情形,对存在资金占用或违反规定程序对外担保情形严重的公司予以特别警示处理,揭示风险。同时采取了出现问题即对相关公司股票实施特别处理、解决问题即可申请撤销 ST,以敦促公司及有关方尽快解决占用和担保问题。 在董、监、高监管方面,新规则加强了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管人员的交易行为监管。根据证券市场不断涌现的高管交易行为规范问题,强化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监管。一方面强调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买卖本公司股份应遵循的规范;另一方面要求上市公司董、监、高管在持股变动应提前向交易所报备,并要求证券事务代表买卖公司股票也须及时在交易所网站公开披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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