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车辆自燃损失险有哪些规定? |
释义 | 自燃损失险指负责赔偿因本车电器、线路、供油系统发生故障及运载货物自身原因起火造成车辆本身的损失。本保险为车辆损失险的附加险,投保了车辆损失险的车辆方可投保本保险。 (一)投保了本附加险的机动车在使用过程中,因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机动车燃烧导致的保险机动车自身的 损失,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1、本车电器、线路、供油系统、供气系统发生故障; 2、运载货物自身原因起火燃烧; (二)发生本附加险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时,被保险人或其代表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机动车损失而采取施救、保护措施所支出的必要合理的费用,保险人负责赔偿。本项费用的最高赔偿金额以本附加险的保险金额为限。 一、保险赔偿 (一)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索赔时,应提供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火灾原因证明。 (二)部分损失的,在保险金额以内按保险车辆的实际损失计算赔偿; (三)全部损失的,在保险金额以内按出险时保险车辆实际价值计算赔偿; (四)施救费用在保险金额内按实际支出计算赔偿; (五)本附加险每次赔偿均实行20%的绝对免赔率。 对下列原因及状态下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二、责任免除 (一)不明原因产生的火灾; (二)自燃仅造成电器、线路、供油系统的损失; (三)因人工直接供油、高温烘烤等违反车辆安全操作规则造成的损失; (四)在修理期间或被扣押期间; (五)保险车辆改装或加装的设备引起的火灾; (六)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违法行为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 (七)车辆无档案或与档案不符的; (八)未按政府规定进行年度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车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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