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发生交通事故后应该怎么向保险公司索赔 |
释义 | 发生交通事故后向保险公司索赔的流程如下: 1、明确所负责任。撞车以后,最好先明确在事故中负不负责任,再向保险公司报案。 2、报案。报案需要: (1)带上保险单、行驶证和驾驶证; (2)开车到保险公司; (3)在保险公司理赔部填写《车辆出险登记表》。 3、定损。定损时,要拿着《车辆出险登记表》去找理赔部定损人员,并把其中的一联交给他们,由他们确定修理项目和修理费用。 4、修车。 5、开具事故证明。修完车后,可以拿着对方车的修车发票和对方车主一起去交通队结案。 一、交通事故保险理赔期限是多久 (一)保险车辆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在48小时内通知保险人。 1、机动车辆保险条款(2000)第二十八条规定: (1)保险车辆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在48小时内通知保险人; (2)被保险人应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交通事故处理结案之日起10天内向保险人提交; (3)本条款第十二条规定的或保险人要求能证明事故原因、性质、责任划分和损失 确定等的各种必要单证。 (4)本条款第三十条规定:被保险人不履行本条款第二十四条至第二十九条规定的义务,保险人有权拒绝赔偿或自书面通知之日起解除保险合同;已赔偿的,保险人有权追回已付的保险赔款。 (二)国内航空货物运输中,交通事故保险理赔期为180天。 《国内航空货物运输保险条款》第十七条规定:在承运人会同收货人作出货物运输事故签证时起,被保险人如果经过180天不向保险人申请赔偿,不提供必要的单据、证件,即作为自愿放弃权益。 (三)《人寿和健康保险条款》中规定,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7日内通知保险人。 一些人寿和健康保险条款对保险事故通知都作了类似的规定: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7日内(或5日或10日内)通知保险人,否则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承担由于通知迟延致使保险人增加的勘查、调查等项费用。 (四)《保险法》规定,人寿保险以外的其他保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二年内行驶。 如保险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人寿保险以外的其他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保险人请求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二年不行使而消灭。” (五)人寿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五年不行使而消灭。 1、出险 出险就是发生了事故,无论是车撞车、车撞人还是其他,就要进入申请保险理赔流程了。 2、报案 保险公司要求在事发48小时内必须报案,向公安报警及拨打保险公司的理赔电话,如果错过了保险不赔。 3、现场处理 有些情况下,为了避免影响交通,可以在标记轮胎的位置后,移动车辆。通常用“T”标记轮胎的位置。 4、提出索赔请求 当保险公司的勘察员到达事故现场后,车主可以提出索赔请求,等待勘察。 5、配合保险公司事故查勘 报案后,保险公司派查勘员到现场初步查勘,判定是否属于保险责任,如果属实将进入下一步。 6、结案 根据损失部位痕迹及程度,查勘会初步现场定损或直接到修理厂、4S点、定损中心去定损,就完成了结案。 7、提交索赔材料 当事人向保险公司提交索赔所需的全部材料,然后保险公司对车主提交的索赔材料的真实性和完备性进行审核确认。 8、索赔审核 当提交的索赔材料真实齐全的情况下保险公司进行保险赔款的准确计算和赔案的内部审核工作。 9、领取赔款 保险公司根据与您商定的赔款支付方式和保险合同的约定支付赔款。 二、出车祸车祸对方全责怎么办 全责方应承担全部损失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对方不赔偿的可以起诉,侵权方和车辆的保险公司一起列为被告,保险公司在其承保的范围内进行赔偿,不足的侵权方赔偿。 出车祸对方全责的处理流程: 1、全责方向保险公司报案; 2、双方带好行驶证、驾驶证和交强险保单,一起到到定损中心,填写有关资料,然后找全责方的保险公司定损员拍照定损; 3、如果定损以后就决定在那里修,是不需要交钱的,需要把行驶证、驾驶证和交强险保单复印件给对方(无责方也需要提供交强险保单复印件); 4、如果不在定损中心的修车厂修,那么就拿好对方的保险公司报案号,到时修车的4S店或其他修车厂,报案号告诉接待你的人,修车厂会跟保险公司联系,让定损员来定损修车; 5、修好车后,提车时需要先把修车费用交给修理厂。修理厂会把打印的定损单、修理单明细和发票给你; 6、约定好时间,把前面说的行驶证、驾驶证和交强险保单复印件和修理厂给的定损单、修理单明细和发票给对方,对方把钱给你(钱不给你那些东西是不能给对方的); 7、如果修理费用超过2000,还需要跟对方一起到定损中心去找交警换事故认定单;换好后,当场跟对方结账即可。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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