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如何处理证明材料中的不同证人证言相互矛盾的情况? |
释义 | 法律分析: 在处理证明材料中不同证人证言相互矛盾的情况时,需要考虑到证人的信誉度、证言的真实性、证据的充分性等因素。法律没有规定具体的处理方法,但通常会采用如下方法进行判断: 1. 判断证人证言的真实性,包括证人的证言是否矛盾、是否存在自相矛盾或与其他证据相矛盾的情况。 2. 综合其他证据,判断证人证言是否可信。比如说,是否有其他证人或物证证明证人证言的真实性。 3. 对证人进行调查,了解证人是否具有不良记录或是否存在其他不良行为等情况,以评判证人证言的可信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证据应当真实、合法、充分,由各当事人提供证据。当事人对对方所依赖的证据有异议的,有权提出质证,也可以就该证据的真实性提出反驳证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对证据的认定,应当综合考虑本案的情况和各证据的证明能力。证据不能互相印证,对当事人有重大利害关系的事实不能由单一证据证明的,应当不予采信。”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据法》第四十八条:“证人证言的真实性,应当根据证人的人格、表述的内容、与其他证据的协调程度等因素综合评价,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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