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对破产债权的等质化 其一,是将非货币债权统一以货币方式计算,即将所有的财产请求权,通过估价、资产评估等方式折算为货币。这里的货币是指本国货币,所以,对以外币计算的债权,要以破产宣告为时点,兑换折算为本国货币; 其二,是将履行期限不同的破产债权,以破产宣告为时点加以现在化,使其履行期限统一。这其间便涉及到将未到期的破产债权视为已到期债权,并减去未到期的利息等问题; 其三,对所有破产债权的数额,以破产宣告为时点加以确定,对破产宣告后产生的利息等债权,不再纳入破产清偿的范围。需注意的是,出于公平起见,对破产债权等质化的法律效力,原则上只及于破产程序内的当事人,对破产程序外的当事人,如破产人的连带债务人、保证人、物的保证人等不发生效力,其法律责任仍依有关合同规定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