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被自己的车轧死 保险公司该不该赔 |
释义 | 对此,原告表示,不能接受一审判决,将向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2006年10月17日,蒲*朝将其所有的贵C33645号小货车向保险公司在仁怀市的保险代理点——仁怀市**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车上人员责任险等险种。其中商业三责险保额为20万元,车上人员座位险每个座位保额为4万元。保险期限为2006年10月18日至2007年10月17日。 蒲*朝当天便向保险公司一次性交清了保险费6343.68元。保险公司向蒲*朝提供了交强险标志,交强险保单正本和交强险保费收据以及商业险的保费收据和保险单正本。但保险公司未向蒲*朝提供商业险的保险条款。 2007年2月16日,蒲*朝驾驶贵C33645号小货车从仁怀到贵阳,车上坐有蒲*朝的儿子蒲*宽。当车行至贵遵公路黑土坡施工区下坡路时,蒲*朝停车后下车小便。突然一辆车速很快的货车从旁边开过,振动正在修建的不平路面,使贵C33645号车向下滑行。为了阻止车辆滑行造成事故,蒲*朝便去抱石头阻止车辆继续滑行,不慎被该车压在车轮下当场死亡。 蒲*宽立即向当地交警部门和保险公司报了案。当地交警部门勘察了事故现场,并于2007年3月3日出具了该案的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蒲*朝在该次交通事故中负全部责任。保险公司接报案后未到现场查勘。 死者家属得到交警部门的事故责任认定书后向保险公司提出了索赔申请。2007年5月,保险公司答复死者家属说该案不属于赔付范围,并于5月15日出具了拒赔通知书。 死者家属不能接受保险公司的拒赔理由,向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提出蒲*朝的死亡属于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范围,请求法院判令保险公司履行交强险、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保险合同,赔偿原告250000元,并判令原告赔礼道歉。 法院受理此案后,进行了开庭审理。庭审过程中,原告代理人提出,在蒲*朝投保过程中,保险公司连商业险的保险条款都未给被保险人, 该内容由 梁勤栓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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