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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农机局是很差的单位吗
释义
    不是。
    农机局属于政府下设的机关事业单位。
    (1)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县关于 农业机械化 、设施农业工程方面的方针、政策与法律、法规、规定;负责制定 农业机械化 方面的政策措施、管理制度、作业与服务规范,并监督实施。
    (2)组织实施拖拉机、 联合收割机 等农业机械的安全监理;负责农业机械安全技术检验、核发牌证;农业机械驾驶操作人员考核发证;农业机械及驾驶操作人员的安全教育与检查;农机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3)负责全县机电排灌体系建设,制定泵站维修、更新、技术改造并监督实施。参与全县农灌水费计价标准制定;负责镇农灌水费决算方案的审核工作;负责排灌新技术引进和推广科学用水、节约用水工作。
    (4)负责局机关机要文秘、保密档案、信访接待、政务督办、提案办理、重要会务等工作;负责机关人事劳资、年度考核、专业技术职务管理等工作;负责局机关财务、后勤、住房、值班、应急等工作;负责机关信息化、新闻宣传等工作。
    (5)负责农机化科研、技术推广和鉴定质量投诉监管工作;负责农机化教育培训和农机产品推介与技术交流工作;承担拖拉机驾驶培训管理工作;指导农机推广体系、标准体系建设和省农业机械学会工作。
    (6)负责局党委日常工作,筹办局党委有关会议,抓好局党委决定事项的组织、实施工作;负责局系统党建和精神文明建设工作;负责局系统机关工会、妇委会、共青团等群众组织工作;负责局机关离退休人员服务管理和离退休人员党建工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第二十六条生产者应当对其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产品质量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该标准。
    (二)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但是,对产品存在使用性能的瑕疵作出说明的除外。
    (三)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
    第三十二条生产者生产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第四十条售出的产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销售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退货;给购买产品的消费者造成损失的,销售者应当赔偿损失:
    (一)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未作说明的。
    (二)不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的。
    (三)不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
    销售者依照前款规定负责修理、更换、退货、赔偿损失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产品的其他销售者(以下简称供货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供货者追偿。
    销售者未按照第一款规定给予修理、更换、退货或者赔偿损失的,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
    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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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5/6 3:15: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