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北京产假怎么休? |
释义 | 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草案)第20条规定,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的职工,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奖励假三十天,配偶陪产假十五天。休假期间不得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根据国家的规定,女职工基本产假为98天,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哪些情况可以生育两个孩子外再生育一胎孩子?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双方可以向区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要求安排再生育一个子女: 再婚夫妻婚前合计只生育一个子女,婚后又生育一个子女的; 再婚夫妻婚前合计生育两个以上子女且没有违法生育行为,婚后未共同生育子女的; 夫妻合法生育的子女,其中一个经指定医疗机构鉴定为病残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的夫妻持相关材料经一方户籍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核实后,报区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确认。 原本的独生子女优待还存在,但16年以后自愿只生育一孩的没有了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且已经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凭证继续享受以下奖励和优待: (一)每月发给10元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奖励费自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之月起发至其独生子女满十八周岁止; (二)独生子女的托幼管理费和十八周岁之前的医药费,由夫妻双方所在单位依照有关规定报销; (三)独生子女父母,女方年满五十五周岁,男方年满六十周岁的,每人享受不少于1000元的一次性奖励; (四)农村在推行养老保险制度时,应当为独生子女父母优先办理养老保险。农村安排宅基地,对独生子女父母应当给予优先和照顾; (五)乡镇人民政府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扶持独生子女家庭发展生产。 第一胎生育双胞或者多胞的夫妻,不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凭女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出具的证明,享受前款第 (三)项规定以外的奖励和优待,但只享受一份独生子女奖励待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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