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申请应先到当地县(区)外经贸部门初审后,报省商务厅审批。需提交材料包括:1、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申请表;2、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3、投资方授权代表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合同、章程(独资企业只需报送章程);4、经公证和认证的境外投资者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及中文翻译件;5、境外投资者银行资信证明及中文翻译件;6、境内投资者营业执照(复印件)及银行资信证明;7、外方投资者授权代表的授权证明及投资各方授权代表的身份证明(复印件);8、投资各方出具的董事会成员(或执行董事)、监事会成员(或监事)委派书记及身份证明;9、公司注册地证明或租赁协议,出租方产权证明;10、涉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须前置许可的,应提交文件前置许可材料。《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第六条:设立外资企业的申请,由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授权的机关审查批准。审查批准机关应当在接到申请之日起九十天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