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公司收购要注意如下相关问题: 1、收购的法定形式包括协议、要约等; 2、收购一般需要排除目标企业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 3、公司收购要注意的其他问题。 法律客观: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第二十三条 投资者自愿选择以要约方式收购上市公司股份的,可以向被收购公司所有股东发出收购其所持有的全部股份的要约(以下简称全面要约),也可以向被收购公司所有股东发出收购其所持有的部分股份的要约(以下简称部分要约)。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第二十四条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收购人持有一个上市公司的股份达到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时,继续增持股份的,应当采取要约方式进行,发出全面要约或者部分要约。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第二十七条 收购人为终止上市公司的上市地位而发出全面要约的,或者因不符合本办法第六章的规定而发出全面要约的,应当以现金支付收购价款; 以依法可以转让的证券(以下简称证券)支付收购价款的,应当同时提供现金方式供被收购公司股东选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