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报废水库土地归谁所有? |
释义 | 报废的水库土地应该归集体所有,如果是大型水库,那么应该是属于国家所有,不属于任何一个人。 《根据水库降等与报废管理办法》 第八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水库,应当予以报废: (一)防洪、灌溉、供水、发电、养殖及旅游等效益基本丧失或者被其他工程替代,无进一步开发利用价值的; (二)库容基本淤满,无经济有效措施恢复的; (三)建库以来从未蓄水运用,无进一步开发利用价值的; (四)遭遇洪水、地震等自然灾害或战争等不可抗力,工程严重毁坏,无恢复利用价值的; (五)库区渗漏严重,功能基本丧失,加固处理技术上不可行或者经济上不合理的; (六)病险严重,且除险加固技术上不可行或者经济上不合理,降等仍不能保证安全的; (七)因其他原因需要报废的。 第九条 凡符合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规定,应当予以降等或者报废的水库,由水库降等与报废工作组织实施责任单位根据水库规模委托符合《工程勘察资质分级标准》和《工程设计资质分级标准》(建设部建设〔2001〕22号)规定的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提出水库降等或者报废论证报告。 水库降等论证报告内容应当包括水库的原设计及施工简况、运行现状、运用效益、洪水复核、大坝质量评价、降等理由及依据、实施方案。 水库报废论证报告内容应当包括水库的运行现状、运用效益、洪水复核、大坝质量评价、报废理由及依据、风险评估、环境影响及实施方案。 小型水库,根据其潜在的危险程度,参照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确定论证内容,可以适当从简。 第十条 水库降等或者报废论证报告完成后,需要降等或者报废的,水库降等与报废工作组织实施责任单位应当逐级向有审批权限的机关提出申请。申请材料包括: (一)降等或者报废申请书; (二)降等或者报废论证报告; (三)报废水库的资产核定材料; (四)其他有关材料。 第十一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辖的水库降等,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机构按照以下规定权限审批,并报水库原审批部门备案: (一)跨省际边界或者对大江大河防洪安全起重要作用的大(1)型水库,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二)对大江大河防洪安全起重要作用的大(2)型水库和跨省际边界的其他水库,由流域机构审批; (三)除第(一)项、第(二)项以外的大型和中型水库由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四)上述规定以外的小(1)型水库由市(地)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小(2)型水库由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五)在一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跨行政区域的水库降等报共同的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水库报废按照同等规模新建工程基建审批权限审批。 其他部门(单位)管辖的水库降等与报废,审批权限按照该部门(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审批结果应当及时报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及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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