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一、自办理居住登记之日起至申领居住证之日止,连续居住满十二个月,且在特区参加社会保险连续满十二个月或者申领居住证之日前二年内累计满十八个月,可以办居住证。 二、符合特区人才引进规定,且依照《深圳经济特区居住证条例》在特区办理了居住登记。已在我市办理居住登记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引进人才,可以直接申领居住证: 1.高层次专业人才。我市高层次人才资质过期后,仍可以此条件办理或签注居住证; 2.海外高层次人才; 3.取得深圳市出国留学人员资格证明的留学回国人员; 4.全日制大专及以上学历的人员(此种情况需要先到市人社局认证学历后再申请办理居住证); 5.具有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发的高级工及以上技能类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共包括高级工、预备技师、技师、高级技师四类。特别提醒:即使具有以上技能等级或在我市进行过技能测试,但持有是外市或国家颁布的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目前还不能以“引进人才”为条件办理或签注居住证。 深圳市居住登记和居住证办理规定第十八条 持证人到居住证受理点申请签注的,应当携带本人身份证明材料。受理点经初步核对,符合条件的,受理申请并出具受理回执;不符合条件的,即时告知理由。 持证人通过网络申请签注的,应当通过居住证账号登陆网上办证系统,填报有关信息,申请材料完备并提交成功的,系统出具受理回执。 【居住证办理需要的材料】 1、申请人近期(5年内)数码照片图像号,口头或书面提供图像号即可,不需图像回执,网上受理时直接填写系统即可,不需上传附件。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材料,窗口受理的查验原件,网络受理的,领取时查验原件,有效身份证明材料包括身份证、临时身份证、居民户口簿、户籍证明。网上受理时不需提供,在领证时提供查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