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国际信用证诈骗的形式 |
释义 | (一)申请人诈骗。在国际商务中,有的骗子以开证申请人的身份,用伪造的假冒信用让,行骗通知行和受益人的信用证诈骗。这类骗子的诈骗企图是想使出口商,即信用证方式中的受益人及其开户银行相信骗子的开证申请人的合法身份。这类骗子的真实身份,有的来自国外,有的来自国内,也有的是内外勾结。这类案件在信用证诈骗中所占比重极大。 (二)申请人伙同开证行诈骗。申请人伙同开证行诈骗,是一些骗子并不隐瞒身份,而是经过与开证行协商,制造信用证条款障碍,使通知银行和受益人(出口公司)上当受骗。由于有了开证银行的参与,这类诈骗案更具隐秘性,骗子们的把柄更难抓到,也更容易让出口公司上当。 (三)受益人诈骗。有的国际商业骗子,以受益入或第二受益人(供货方)的身份出现,根据信用证要求提供假货、假单,对开证银行、通知银行、申请人进行诈骗。这类骗子往往是在根本没有装船发货的情况下,持伪造的商业发票、装船提单、保险单向议付银行结汇。他们在取得货款之后,则逃之夭夭。出口商钻国际商会UCP500号文本的空子,在根本没有发货的情况下,持伪造的单据向银行议付,取得货款之后逃之夭夭。 (四)申请人伙同受益人诈骗。在现实中,申请人伙同受益人相勾结,以空信用证行骗通知银行,达到骗取银行打包放款的目的。如果在这类情况中,国外开证申请人与国内受益人是跨国公司的母子公司关系或子公司与公司关系,骗局就更明显了。 (五)软条款信用证诈骗。软条款信用证是指对方银行开出的信用证是真实的。但在信用证的条款中存在着开证行可以单方面解除责任或使出口商无法履约或钱货两空的条款的信用证。这类信用已发现的有: 有条款说明该信用证暂不生效或是待签发某一凭证(如进口许可证)后才生效。那么,如果国外进口商不同意生效或领不到该证,则信用证如同废纸。 有条款规定某一种表明货物质量、结构、数量状况的证书(如品质分析证、卫生检验证、合格证等)须由对方派出专家检查后出具,或须与开证行存档的鉴样相符等。那么,如果对方不派人来检查或来检查了百般挑剔等,都将使我国出口商无法履约。 有条款规定有关的贸易某一要素(如船公司、船名、装船日期、目的港、起运港等)须由对方以修改书的形式通知受益人。那么,如果对方不开来修改书,则我国出口商无法履约。 有条款说明受益人于货物装船后立即将正本提单、保险本一份用快邮方式寄给收货人。那么,对方进口商在收到提单、保险单后,可以立即用正本提单提货,即使货在途中遇险,也可以凭保险单索赔,而我国出口公司定是钱货两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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