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保管合同是诺成合同吗,它和实践合同的区别有哪些 |
释义 | 保管合同不是诺成合同,而属于实践性合同。诺成合同仅需要双方达成合意合同方成立,实践合同是指除了双方就合同达成合意外还需交付标的物才能成立的合同,保管合同是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 一、什么是实践法律行为 实践性法律行为也叫要物行为,是指除意思表示外,还需交付实物才能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如保管合同,只有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没有保管物的实际交付,保管合同还不成立。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是否以交付实物为条件分为诺成性民事法律行为和实践性民事法律行为。实践性民事法律行为是不仅要求对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而且要交付实物才能成立的法律行为,又称要物民事法律行为,比如保管、自然人之间的借贷等行为。其中,交付实物的行为是此类民事法律行为成立的条件。 二、仓储合同的具体内容是什么? 仓储合同的具体内容如下: 1、仓储的货物所有权不转移,但货物所有权暂时转移,货物所有权或其他权利仍归存货人所有; 2、仓储对象必须是动产,不动产不能作为仓储合同的对象。这也是仓储合同不同于仓储合同的显著特征; 3、仓储合同的保管人必须具有依法取得仓储保管业务的经营资格。 仓储合同是诺成合同,仓储合同是存货人交付的仓储物。存货人支付仓储费的合同。提供仓储服务的一方称为保管人,接受仓储服务并支付报酬的一方称为存货人。仓储合同有其法定特点,所以在签订和履行时要注意自己权利义务的内容和起始时间,这决定了承担责任的内容和起始时间,仓储合同自成立以来生效。 三、实践合同成立时间是什么时候 实践合同与诺成合同是一组相对应的概念,不同于诺成合同在当事人各方意思表示一致时即成立,实践合同则需要在各方意思表示一致又作出实际履行时才成立,如交付标的物或现实给付等,在完成给付时,实践合同成立。因为给付在合同成立之前,所以给付为先合同义务,如果当事人违反则是缔约过失责任而非违约责任。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八百九十条,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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