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词典首页

请输入您要查询的问题:

 

问题 什么是伪劣商品?其范围包括哪些?
释义
    伪劣商品,是指生产、经销的商品,违反了我国现行法律。行玫法规的规定,其质量、性能指标达不到我国已发布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地方标准所规定的要求,甚至是无标生产的产品。
    伪劣商品的具体范围;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规定以下14种情况下的商品为伪劣商品,它们是:
    (1)失效,变质的;
    (2)危及人身安全健康的;
    (3)所标明质量与实际不符的;
    (4)冒用优质或认证标志及伪造生产许可证标志的;
    (5)掺杂使假,以假充真或以旧充新的;
    (6)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明令禁止生产、经销的;
    (7)无检验合格证或无有关单位允许销售证阴的;
    (8)未用中文标明商品名称、生产厂名(重要工业品末标明厂址)的;
    (9)对限时使用的商品而未标明失效时间的;
    (10)对实施生产(制造)许可证管理而未标明许可证编号和有效期的;
    (11)按有关规定应用中文标明规格、等级、主要技术指标或成分、含量而未标明的;
    (12)属处理品(含次品、等外品)而未在商品或包装的显著部位标明"处理品"字样的;
    (13)剧毒、易燃、易爆等危险品而未标明有关标识和使用说明的;
    (14)未注明商品的有关知识和使用说明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四十条 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 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一百四十九条 生产、销售本节第一百四十一条至第一百四十八条所列产品,不构成各该条规定的犯罪,但是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依照本节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生产、销售本节第一百四十一条至第一百四十八条所列产品,构成各该条规定的犯罪,同时又构成本节第一百四十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随便看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

 

Copyright © 2004-2022 uianet.net All Rights Reserved
更新时间:2025/2/22 19:15: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