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根据新颁布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定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再婚夫妻已经生育两个子女的可以再婚之后再生育一个子女。双方均为再婚的,能再生育几个子女的要按照各地区的政策,例如北京地区有说明再婚夫妻婚前生育两个以上子女,婚后未共同生育子女的;可以要求再生育一个子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2021年修正) 第十八条 国家提倡适龄婚育、优生优育。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 少数民族也要实行计划生育,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 夫妻双方户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关于再生育子女的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适用。 《再生育服务登记指南》 夫妻一方或双方为本市户籍,符合《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要求。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双方可以要求再生育一个子女: (一)再婚夫妻婚前仅生育一个子女,婚后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二)再婚夫妻婚前生育两个以上子女,婚后未共同生育子女的; (三)夫妻共同生育两个子女,其中一个经指定医疗机构鉴定为非遗传性病残,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四)再婚夫妻按照本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共同生育的子女,经指定医疗机构鉴定为非遗传性病残,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可以要求再生育一个子女。 要求再生育子女的夫妻应当向一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交相关材料;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核实后,报区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确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