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行政委托的分类有哪些 |
释义 | 行政委托的分类: 1、根据委托事项的性质不同,可以分为抽象行政行为的委托和具体行政行为的委托。抽象行政行为的委托是指将行政机关针对不特定人、事与物所作出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政行为委托给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如委托立法、委托制定规范性文件、委托制定标准等;具体行政行为的委托是指将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收费、行政强制等属于具体行政行为的事项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具体行政行为委托通常也称之为行政执法委托。 2、根据委托事项的范围不同,可以分为行政职权类委托和行政事务类委托。行政职权类委托是将行政机关享有的对于某一行政领域或者某个方面的行政事务实施行政管理活动的的职权委托给其他组织或者个人行使,例如行政处罚权、行政确认权、行政强制权等等。行政事务类委托是将行政管理过程中的某一项具体的事务委托给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承担,这些事务可以是劳务,例如委托发放相关证件资料;也可以是智力成果,例如委托专业机构进行鉴定、评估。 3、按照委托对象的性质不同,可以分为对行政机关的委托、对事业单位的委托和对其他组织或者个人的委托。根据行政许可法规定,行政许可事项只能委托给其他行政机关;而行政处罚法则规定,行政处罚事项可以委托给依法成立的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实践中还有大量的事务是委托专业技术机构的,如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等;委托给个人承担相关行政事务的情况,在我国并不多见。至于其他一些鉴定、检验、验收等专业性事务的委托,虽然都有个人在鉴定结论、检验结果、验收报告等上签字,但大多是由这些个人所在的单位或者机构加盖公章后才发生法律效力的,并不能认作为是对个人的具体委托。 一、行政处罚由谁执行是怎么规定的 《行政处罚法》规定,实施行政处罚的主体有以下三类: 1、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行政机关具有行政处罚权必须由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必须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 2、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有权按授权的范围实施行政行为并成为适格被告。但被授权的组织必须具有管理公共事务的职能; 3、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受委托的组织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是依法成立的管理公共事务的事业组织; (二)具有熟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业务的正式工作人员; (三)具备必要的技术检查或技术鉴定的条件。 《行政处罚法》 第十五条: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 第十六条:国务院或者经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但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 第十七条: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可以在法定授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 第十八条: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委托符合本法第十九条规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行政机关不得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委托行政机关对受委托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应当负责监督,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受委托组织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行政机关名义实施行政处罚;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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