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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卖淫女应当如何处罚?
释义
    一、卖淫女应当如何处罚?
    卖淫、嫖娼是违反社会主义道德的丑恶行为,不仅毒化社会风气,也是传播各种性病的途径,与我们提倡树立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格格不入。因此,我国历来严禁和打击卖淫嫖娼活动,卖淫嫖娼活动也一直是我国治安管理处罚的对象。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中规定,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卖淫”,是指以牟利为目的,通过出卖自身肉体与他人进行金钱交易的行为,具体说就是与他人发生性行为以获取金钱。“嫖娼”,是指通过金钱与从事卖淫的人进行交易的行为,也就是付出金钱换取与卖淫人员发生性行为。根据公安部《关于对同性之间以钱财为媒介的性行为定性处理问题的批复》规定,不特定的异性之间或者同性之间以金钱、财物为媒介发生不正当性关系的行为,包括口淫、手淫、鸡奸等行为,都属于卖淫嫖娼行为,对行为人应当依法处理。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在公共场所拉客招嫖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第六十七条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二、嫖娼与卖淫的区别是什么
    卖淫,是指为获取物质报酬(金钱、礼物等),以交换的方式有代价地或有接受代价之约地与不固定的对象发生的性行为。简单理解为收费的性行为。嫖娼,是指男女二人及二人以上,以金钱、财物为媒介,发生不正当性关系的行为。即非法的交易,建立于金钱交易上的性关系。这就如同市场上的“卖”和“买”的交易。嫖娼、卖淫是一个相对概念,是从不同主体的角度对同一种行为的表述,嫖娼是指以付出金钱、财物作为交换条件与异性或同性发生的不正当的性行为;卖淫是指以收取金钱、财物作为交换条件与嫖娼者自愿发生不正当的性行为。
    卖淫、嫖娼与通奸的区别关键是性关系双方是否实现了以金钱做交易,动用金钱(干部承诺利用职权给办事也算)是卖淫、嫖娼;什么都不用的是通奸。卖淫、嫖娼属于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可以给予收容教育或者治安罚款等处理,是党员干部的可以给予处分。对于组织卖淫、嫖娼的行为则可成为犯罪行为。
    在司法实践中,事后承认嫖娼的也是属于违反治安管理的违法行为,会给予嫖娼者行政拘留的处罚,如果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但如果构成了严重违法犯罪行为的,还需要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在公共场所拉客招嫖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第六十七条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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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30 14:17: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