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个人独资企业对投资人的债务承担责任吗 |
释义 | 个人独资企业债务需要投资人承担偿还债务的责任。 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需要以其自身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即便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偿还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偿还责任,但债权人在五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请求的,该责任消灭。 第三十一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投资人应当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 一、具体有哪些是个人独资企业 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照《个人独资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 (二)有合法的企业名称 (三)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 (四)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五)有必要的从业人员 二、拖欠工资公司解散了应该怎么办 拖欠工资公司解散了应该向法院申请偿还,但是这种偿还的话,他是有一定的顺序的,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二十九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解散的,财产应当按照下列顺序清偿: (1)所欠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 (2)所欠税款; (3)其他债务。 第三十条规定:“清算期间,个人独资企业不得开展与清算目的无关的经营活动。在按前条规定清偿债务前,投资人不得转移、隐匿财产。”张某在企业清算过程中,以欠李某钱为由将财产转让给李某的说法是没有法律依据的,他们之间只是一种正常的债权债务关系,清偿顺序应首先是所欠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税款……,因此张某转让财产的行为应认定无效。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二十八条 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偿还责任,但债权人在五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请求的,该责任消灭。 第三十一条 个人独资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投资人应当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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