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经查询《居住证暂行条例》第十一条得知:居住证损坏难以辨认或者丢失的,居住证持有人应当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办理换领、补领手续。补办时,需要携带本人的身份证,到原发证的公安派出所去申请就行。参照上海市居住证挂失补办条例办理书面挂失手续后30日内未找回《上海市居住证》的,持证人可向受理部门申请补办《上海市居住证》;受理部门审核同意的当场出具《办理〈上海市居住证〉通知书》;持证人按照《办理〈上海市居住证〉通知书》的要求,向公安部部门办理领取《居住证》的相关手续。补办应当提交补办申请和持证人的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复印件。收费标准:工本费20元。办结时限:15个工作日。 法律依据 《居住证暂行条例》第十一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