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公证书可以补办一份吗 |
释义 | 公证书原件丢失是可以补办的。由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因当事人原因造成意外丢失或者毁损后,可以向公证处申请补办公证书副本,副本的对外使用效力与正本一致,没有任何差别。需要注意的是,补办副本必须由当事人本人携带有效身份证件申请办理,别人是无法替自己补办的。 公证书补办流程如下: 1、当事人准备相关材料,包括身份证; 2、亲自到公证处填写相关补发申请表; 3、公证人核对相关信息; 4、最后,公证人会对申请人进行询问记录,公证人审核通过后,会补发公证书复印件。 公证书原本是承办公证员拟定的,经公证机构审批人(签发人)核准签发的原始公证书,是据以制作公证书正本、副本的公证书原稿(签发稿)。原本是最原始的公证书,是公证书效力的渊源。根据规定,公证书原本必须按原样附卷归档,不得涂改、遗失、销毁或发给当事人。 正本是按照文书原本依法做成并发给主受件人的正式文书。公证书正本是公证机构依据公证书原本制作的,发给公证当事人使用的正式公证书。公证书正本与原本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公证书正本应当打印。公证机构要留存1份正本与公证书原本一同附卷存档。 副本是正本的对称,是按原本或正本制作的发给主受件人或其他人员、组织的正本之外的公证书文本。 法律依据: 《公证程序规则》 第十八条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办理公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自然人的身份证明,法人的资格证明及其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其他组织的资格证明及其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二)委托他人代为申请的,代理人须提交当事人的授权委托书,法定代理人或者其他代理人须提交有代理权的证明; (三)申请公证的文书; (四)申请公证的事项的证明材料,涉及财产关系的须提交有关财产权利证明; (五)与申请公证的事项有关的其他材料。 对于前款第四项、第五项所规定的申请人应当提交的证明材料,公证机构能够通过政务信息资源共享方式获取的,当事人可以不提交,但应当作出有关信息真实合法的书面承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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