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缔约机关是否具有缔约权取决于国内法的规定。 国际法条约缔结的实质条件如下: 1、具有缔约能力和缔约权: (1)缔约能力。缔约能力或称为缔约资格,是指国家和其他国际法主体拥有的合法缔结条约的能力; (2)缔约权。缔约权是指拥有缔约能力的主体,根据其内部的规则赋予某个机关或个人对外缔结条约的权限; (3)缔约方必须具备完全的缔约权。首先,缔约机关不得超越其国内法关于缔约权的一般限制。其次,被授权缔约的代表不得超越对其权限的特殊限制。 2、自由同意。缔约国自由地表示同意构成条约有效的基本条件之一; 3、符合强行法规则。强行法和任意法是相对的概念。任意法是指各国可以用个别的彼此约定选择或排除适用的法律规则。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条约程序法》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即中央人民政府,同外国缔结条约和协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的批准和废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批准和废除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在国务院领导下管理同外国缔结条约和协定的具体事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