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建设单位申请办理集资房产权证初始登记时,一般提供如下材料: (1)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明; (4)建设工程符合规划的证明; (5)房屋已竣工的证明; (6)房屋测绘报告; (7)其他必要材料。 集资房属经济适用住房范围,是政策性住房,是企事业单位为了解决内部职工的住房问题,企事业单位以拥有的划拨土地建设、按成本价出售给内部职工的房屋,不能在市场上自由流通。 单位集资房不仅没有土地使用证,也没有独立的房产登记凭证。但是,住满五年以后的集资房,如果职工能够按照政府规定的标准向政府交纳了相关的土地收让金以后,这种情况下集资房就跟普通的经济适用房是一样的了,随后可以去补办房产证和土地使用证,刚购买的集资房是没有土地使用证的。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购房人因特殊原因确需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由政府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进行回购。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购房人上市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应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一定比例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具体交纳比例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政府可优先回购;购房人也可以按照政府所定的标准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后,取得完全产权。 上述规定应在经济适用住房购买合同中予以载明,并明确相关违约责任。 《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单位集资合作建房是经济适用住房的组成部分,其建设标准、优惠政策、供应对象、产权关系等均按照经济适用住房的有关规定严格执行。单位集资合作建房应当纳入当地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和用地计划管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