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北京律师执业机构变更的流程有哪些 |
释义 | 一、北京律师执业机构变更的流程有哪些 1、申请受理,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异地变更执业机构的需提供包括北京市律师协会提供的申请人入会审核材料、北京市行政辖区内具有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权限的存档服务机构出具的材料在内的全部材料。 2、审查与决定,出具审查意见并将将全部申请材料报市局,市司法局作出是否准予变更决定。 3、颁证与送达。 二、北京律师执业机构变更的办理材料 1、变更执业机构个人承诺书 2、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3、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律师执业证 4、申请人的律师执业档案接收公告 5、(人事档案存放在北京市行政辖区内具有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权限的存档服务机构的)书面承诺或北京市行政辖区内具有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权限的存档服务机构的档案存放材料 6、北京市律师协会提供的申请人入会审核材料 7、拟调入执业机构与申请人签订的劳动合同 8、兼职律师执业承诺及申请人所在单位意见 三、北京律师执业机构变更的法律依据 《律师执业管理办法》 第二十条:律师变更执业机构,应当向拟变更的执业机构所在地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原执业机构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出具的申请人不具有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情形的证明; (二)与原执业机构解除聘用关系或者合伙关系以及办结业务、档案、财务等交接手续的证明; (三)拟变更的执业机构同意接收申请人的证明; (四)申请人的执业经历证明材料。受理机关应当对变更申请及提交的材料出具审查意见,并连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审核。对准予变更的,由审核机关为申请人换发律师执业证书;对不准予变更的,应当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有关审查、核准、换证的程序和期限,参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办理。 准予变更的,申请人在领取新的执业证书前,应当将原执业证书上交原审核颁证机关。 律师跨设区的市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变更执业机构的,原执业机构所在地和变更的执业机构所在地的司法行政机关之间应当交接该律师执业档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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