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1、工程变更不违制度的原则 2、工程变更不更改建设规模与标准的原则 3、工程变更不随意的原则 4、工程变更尽量避免、能少则少的原则 一、工程变更的程序 1、由提出变更方以书面形式报监理单位,说明变更项目的名称、理由、概算及对工期影响; 2、建设单位组织相关责任单位进行实地勘察,初步核实变更的理由及变更的工程量; 3、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设计单位、勘察单位、监理单位对工程变更的理由及变更的工程量进行洽商,并由参与洽商各方代表在洽商记录上签字盖公章; 4、需要设计单位出具变更文件的,应说明变更理由,由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签字并加盖设计单位的设计出图专用章方为有效。涉及重大设计变更的,须经原审批机关批准或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并报主管部门备案; 5、工程变更洽商一致后,由施工单位以书面形式明确变更内容,监理单位对工程变更引起的合同工期、质量、进度、造价等要素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意见报建设单位; 6、建设单位根据工程变更价款的金额,按规定的权限对工程变更进行确认。 二、工程变更的审查 1、单项工程变更增加金额1万元以下(含1万元)的,由建设单位、施工、监理单位以书面形式(具体形式由建设单位主管部门确定)签字确认后附相关资料(具体资料由建设单位主管部门确定)报审计部门备案 2、单项工程变更增加金额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含5万元)的,由建设单位集体研究决定,报审计部门备案。相关资料内必须附建设单位会议记录。 3、单项工程变更增加金额在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含50万元)的,由建设单位集体研究,报建设单位主管部门审查或备案,相关资料内必须附建设单位会议记录和主管部门审查记录,并报审计部门备案; 4、单项工程变更增加金额在50万元以上的,由建设单位主管部门集体研究同意,报县政府审查批准,相关资料内必须附建设单位会议记录和主管部门审查记录,并报审计部门备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