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增值税 专用发票是由国家税务总局监制设计印制的,只限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领购使用的,既作为纳税人反映经济活动中的重要会计凭证又是兼记销货方纳税义务和购货方进项税额的合法证明;是增值税计算和管理中重要的决定性的合法的专用发票。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七条 发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指定的企业印制;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印制。禁止私自印制、伪造、变造发票。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八条 发票防伪专用品由国家税务总局指定的企业生产。禁止非法制造发票防伪专用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九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对发票印制实行统一管理的原则,严格审查印制发票企业的资格,对指定为印制发票的企业发给发票准印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