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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注销和简易注销的区别
释义
    

法律主观:
    


    公司简易注销需具备的条件 未开业企业或无 债权债务 的企业,可按照本办法自愿申请办理简易 注销登记 ,有下列情形的除外: 1、公司股东或企业投资人中有法人单位的; 2、现行法律、行政 法规 以及国务院决定明确规定企业注销前应当报经批准(不含外商投资企业)和实行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的企业; 3、企业被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或被载入经营异常名录尚未移出的; 4、企业登记管理信息系统提示企业存在 股权质押 、股权冻结、股权纠纷、动产 抵押 、被相关部门处罚未履行法定义务或者登记机关收到其它不宜办理注销登记的相关协助执行通知、警示、投诉、举报、信访等信息的; 5、企业已经在登记机关办理 清算 组备案,或者备案分支机构未注销完毕的; 6、司法机关等有关部门限制办理注销或者依法由司法机关等相关部门组织清算的企业; 7、企业进入 诉讼 、复议或者仲裁程序等情形的; 8、登记机关认为不适用简易注销登记程序的其他情形。 全市范围内未开业、不经营以及通过登记的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个体工商户注(撤)销登记可适用简易注(撤)销登记。 股份有限公司 、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企业及非公司企业法人办理注销登记不适用企业简易注销登记,仍按现行有关企业注销规定办理。 注销条件 1、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 2、 公司章程 规定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3、公司因合并、分立解散; 4、公司被依法责令关闭, 备注:吊销 营业执照 即公司注销,如果以后不打算再开公司的话,事实上无需办理注销手续,因为工商营业执照在每年年检时如果不年检,将会自动注销公司的执照。另外如果公司不再去报税,税务局也会停止公司的税务登记证。不过如此做法的前提是,3年内将不再有资格成为 公司法 人,3年后才可恢复正常。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十八条 有下列原因之一并依法完成清算、注销登记的,法人终止: (一)法人解散; (二)法人被宣告破产; (三)法律规定的其他原因。 法人终止,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有关机关批准的,依照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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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6 2:14: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