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在双方已经解除婚姻关系并且您拥有孩子抚养权的前提下,针对前夫将孩子抢走的行为,不需要再次起诉,您可以采取以下两种办法进行救济: 一、采用报警的方式。在孩子被抢走或失踪后第一时间报警,记录孩子被抢走的过程,尽量做到保存相关录音录像,后续在公安机关协助下追回被抢的孩子; 二、采用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方式。您可以根据离婚协议、调解书或判决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并根据离婚协议、调解书或判决书的内容,要求对方送回孩子。后续具体的执行情况以执行法官的工作安排为准。具体的执行情况和执行时间还需要结合具体案情进行判断。 【相关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五十五条 离婚后,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或者子女要求增加抚养费的,应当另行提起诉讼。 第五十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者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 (二)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者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 (三)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 (四)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 第五十七条 父母双方协议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六十一条 对拒不履行或者妨害他人履行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中有关子女抚养义务的当事人或者其他人,人民法院可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采取强制措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