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被告人可以拒绝作证,但是从犯或共犯是否可以拒绝作证?这要看具体情况而定。如果从犯或共犯之间存在互相指认的情况,那么从犯或共犯就不能拒绝作证;如果从犯或共犯之间不存在互相指认的情况,那么可以拒绝作证。 法律依据: 1.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规定:“被告人有权不作证。但是,他有作证的权利,也可以在法庭上作口供。” 2.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四条规定:“被害人、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应当按照法庭传票的要求到庭作证、出示书证、鉴定、翻译。” 3.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协助人民法院调查犯罪,提供有关证据。” 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一条规定:“被告人、被害人、证人、鉴定人、翻译人有权拒绝作证,但是,如有证据证明,他们之间有互相指认的事实,应当视为有证据证明互相指认的事实,不得拒绝作证。” 以上法律依据表明,被告人可以拒绝作证,但是从犯或共犯是否可以拒绝作证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而定,如果存在互相指认的情况,就不能拒绝作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