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事实民法典院会怎么处理 |
释义 | 对双方在1994年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形成事实婚姻的,法院会按照合法婚姻关系进行处理,即如果夫妻双方感情确已破裂,法院在调解无效的情况下会依法判离。如果在这之后,男女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但没办结婚登记的,法院一律按同居关系进行处理。当事人提起诉讼仅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法院不予受理。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条 未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提起诉讼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依据本解释第三条规定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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