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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环保评价法律法规(环境影响评价的法律法规有哪些)
释义
    1.环境影响评价的法律法规有哪些
    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是指关于环境影响评价、编制和审批以及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的内容和程序等方面的规定。美国在1969年制定了环境政策法,是全世界第一个把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用法律形式规定下来的国家。此后,瑞典、澳大利亚、法国、日本、加拿大、英国、德国、新西兰等国也相续建立了法定的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如今无论是工业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均把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纳入法律的轨道。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是预测和评估拟兴建的工程对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可能造成影响,提出防治或减少环境损失的方案,为工程的决策提供环境科学依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一般在工程可行性研究阶段进行。
    案例补充:
    中国环境保护法律的逐步建立
    中国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制度开始于1979年。这一年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简称《环保法(试行)》),其中第6条规定:一切企业、事业单位的选址、设计、建设和生产,都必须充份注意防止对环境的污染和破坏。在进行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时,必须提出对环境影响的报告书,经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它有关部门审查批后才能进行设计。
    《环保法(试行)》中的这一规定标志着中国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制度的开端。以后在1982年5月,由国家计委、国家建委、国家经委和国务院环境保护领导小组联合颁布了关于“基本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1984年国务院国发(1984)135号文件“关于加强乡镇企业、街道企业环境管理的规定”指出,所有新建、改建、扩建或转产的乡镇企业、街道企业,都必须填写环境影响报告表。1988年,国家环保局发布了“关于建设项目环境管理问题的若干意见”,对“基本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中的一些问题作出解释。1989年国家环保局修改和重新发表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证书管理办法”。这样,中国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制度正式确立。1989年《环境保护法》(简称《环保法》)正式颁布,1990年国家环保局在《环保法》的基础上又发布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程序,可视为一种完善与补充。
    2.环保法律法规有哪些
    我国现行的环境保护法规主要有以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医疗废物管理条例》、《.自然保护区条例》、《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办法》、《宪法》中关于环境保护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九条、第十条、滴二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是为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制定的国家法律,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于2014年4月24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公布,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拓展资料:
    2014年4月24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表决通过了《环保法修订案》,被称为“史上最严厉”的新法将于2015年1月1日施行。
    成都已完成对8727家违法排污企业的整治,前三季度PM2.5浓度较2013年同期下降10%。大庆市也已责令33家存在污水处理设施运行不正常和超标排放的各类工业企业限期整改,关停取缔国家明令淘汰的小造纸厂8家。此外,2014年苏州的各级环保部门出动执法人员12万人次,其中9件环境违法案件移送公安机关,20多名犯罪嫌疑人被行政拘留。
    为配合“史上最严”的新环保法“动真格”,环保部2014年10月发布按日计罚、查封扣押、限产停产、信息公开的4套具体办法,并在中国环境网上公开征集意见。8种环境违法行为纳入按日计罚,按日计罚的最大处罚期限为30天。
    违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是当前环境问题难以解决的一个重要原因。而“按日计罚”的最大特点,就在于重罚。业内人士算过一笔账,2005年松花江水污染事故造成严重损害,根据原来处罚的办法最多罚100万元,九牛一毛。新环保法实施后,启动按日计罚,那可能就是每天罚900多万元。这恐怕没有哪家企业能够承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百度百科
    3.环境影响评价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有哪些
    一、环境影响评价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是我国的一项基本环境保护法律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给出的环境影响评价的法律定义为:指对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进行跟踪监测的方法与制度。 对于规划环境影响评价,《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规定:国务院有关部门、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对其组织编制的土地利用的有关规划,区域、流域、海域的建设、开发利用规划,应当在规划编制过程中组织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编写该规划有关环境影响的篇章或者说明;对其组织编制的工业、农业、畜牧业、林业、能源、水利、交通、城市建设、旅游、自然资源开发的有关专项规划,应当在该专项规划草案上报审批前,组织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向审批 该专项规划的机关提出环境影响报告书。
    对于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规划和编制环境影响篇章或说明的规划的具体范 围,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于2004年7月3日以《关于印发〈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规划的具体范围(试行)〉》和《编制环境影响评价篇章或说明的规划的具体范围(试行)》(环发[2004]98号)文件予以发布。 《规划规划影响评价条例》中对规划评价的内容、具体形式及公众参与进行了规范。
    对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规定:国家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建设项目可能造成重大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全面评价;建设项目可能造成轻度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或者专项评价;对于环境影响很小、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和其他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还规定: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
    
     该内容由 张胜云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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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4 12:31: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