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司法部职权 |
释义 | 法律分析: 司法部是主管全国司法行政工作的国务院组成部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司法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8〕64号),主要承担以下职能: (一)拟订司法行政工作方针、政策,起草有关法律法规草案,制定部门规章,制定司法行政工作的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全国监狱管理工作并承担相应责任,监督管理刑罚执行、改造罪犯的工作。 (三)负责指导、监督司法行政系统戒毒场所的管理工作。 (四)拟订全民普及法律常识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各地方、各行业法制宣传、依法治理工作和对外法制宣传。 (五)负责指导监督律师工作、公证工作并承担相应责任,负责港澳的律师担任委托公证人的委托和管理工作。 (六)监督管理全国的法律援助工作。 (七)指导、监督基层司法所建设和人民调解、社区矫正、基层法律服务和帮教安置工作。 (八)组织实施国家司法考试工作。 (九)主管全国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的登记管理工作。 (十)参与有关国际司法协助条约的草拟、谈判,履行司法协助条约中指定的中央机关有关职责。 (十一)指导司法行政系统的对外交流与合作,组织参与联合国预防犯罪组织和刑事司法领域的交流活动,承办涉港澳台的司法行政事务。 (十二)负责司法行政系统枪支、弹药、服装和警车管理工作,指导、监督司法行政系统计划财务工作。 (十三)指导、监督司法行政队伍建设和思想作风、工作作风建设,负责司法行政系统的警务管理和警务督察工作,协助省、自治区、直辖市管理司法厅(局)领导干部。 (十四)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一百零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城乡建设事业和财政、民政、公安、民族事务、司法行政、计划生育等行政工作,发布决定和命令,任免、培训、考核和奖惩行政工作人员。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执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决议和上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决定和命令,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工作。 省、直辖市的人民政府决定乡、民族乡、镇的建置和区域划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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