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奢侈品牌以次充好,构成什么罪? |
释义 | 通过调查显示,近日,瑞士奢侈品牌北京分公司因违反《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销售者不得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产品质量存在很大的问题,被北京市朝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款41000余元,没收违法所得4085.5元。处罚明细显示,经查,客户总公司进口的女式针织外套成本单价为1904.5元,在客户门店经销7件,销售1件,单价5990元,利润4085.5元。以次充好构成什么罪?劣质是指将劣质、劣质产品冒充正品、优质产品的行为,一般属于商业欺诈。商品掺杂、掺假,以假充真,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等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可能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二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二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伪劣商品如何赔偿消费者?如果销售者以次充好,认定有欺诈行为,消费者可以要求三倍赔偿。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的赔偿金额不足500元的,为5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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