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简述环境法上的公众参与 |
释义 | 公众参与原则是环境法的一条基本原则。它主要包括三层含义: 1、公众有权参与环境保护活动,也有义务保护环境; 2、公众有权依法参与环境决策、环境管理和监督活动; 3、国家依法保障公众参与环境决策、环境管理和监督,发挥公众在环境监督方面的积极作用。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征求意见时,应当公布以下信息: 1、相关事项或者活动的背景资料; 2、征求意见的起止时间; 3、公众提交意见和建议的方式; 4、联系部门和联系方式。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在征求意见的时限内提交书面意见和建议。 法律依据:《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办法》第九条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进行归类整理、分析研究,在作出环境决策时予以充分考虑,并以适当的方式反馈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第十条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支持和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环境保护公共事务进行舆论监督和社会监督。 第十五条 对保护和改善环境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依法给予奖励。国家鼓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推动有关部门设立环境保护有奖举报专项资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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