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旨在规范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和保障公众环境保护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适用于可能造成不良环境影响并直接涉及公众环境权益的工业、农业、畜牧业、林业、能源、水利、交通、城市建设、旅游、自然资源开发的有关专项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和依法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 一、建设单位应当在确定环境影响报告书编制单位后7个工作日内,通过其网站、建设项目所在地公共媒体网站或者建设项目所在地相关政府网站(以下统称网络平台),公开下列信息: 1、建设项目名称、选址选线、建设内容等基本情况,改建、扩建、迁建项目应当说明现有工程及其环境保护情况; 2、建设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 3、环境影响报告书编制单位的名称; 4、公众意见表的网络链接; 5、提交公众意见表的方式和途径。 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环境影响报告书作出审批决定前,应当通过其网站或者其他方式向社会公开下列信息: 1、建设项目名称、建设地点; 2、建设单位名称; 3、环境影响报告书编制单位名称; 4、建设项目概况、主要环境影响和环境保护对策与措施; 5、建设单位开展的公众参与情况; 6、公众提出意见的方式和途径。 法律依据:《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 第三条 国家鼓励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遵循依法、有序、公开、便利的原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