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对于临期药品规定在3个月的就不可以卖了,其企业也需要重点检查拆零药品和易变质、近效期、摆放时间较长的药品。企业应当定期对陈列、存放的药品进行检查,重点检查拆零药品和易变质、近效期、摆放时间较长的药品以及中药饮片。发现有质量疑问的药品应当及时撤柜,停止销售,由质量管理人员确认和处理,并保留相关记录。企业应当对药品的有效期进行跟踪管理,防止近效期药品售出后可能发生的过期使用。我国法律目前对于临期商品的售卖没有明确规定,但是在售卖时应当在陈列场所向消费者作出醒目提示。法律规定严禁售卖过期商品。对于售卖过期食品的行为会处以严厉的处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一百二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