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救助申请人杨某某以其在婚姻家庭纠纷的民事判决执行过程中面临生活急迫困难为由,于2021年11月15日向法院提出国家司法救助申请。法院于2021年12月7日立案后,依法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救助申请人杨某某称:因其年事已高,已无劳动能力,没有收入来源,故请求法院给予司法救助。经审查查明,申请执行人杨某某与被执行人张某某赡养纠纷执行一案,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张某某每年给付原告杨某某赡养费各3600元,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张某某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杨某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已受理。在执行过程中,经法院执行,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法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其消费。另查明,申请执行人年事已高,已无劳动能力,没有收入来源。法院认为,杨某某的救助申请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相关规定。综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第十二条和《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案件办理程序规定(试行)》第十五条的规定,决定如下:给予救助申请人杨某某司法救助金3000元。本决定为发生法律效力的决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