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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行政处罚警告的执行方式
释义
    对实施了行政违法行为的相对人作出的书面谴责和训诫。警告既具有教育性质又具有制裁性质。警告的目的是向违法者发出警戒,声明行为人的行为已经违法,使受罚人精神上受到损害,促使其引起应有了的意和警惕,尽力避免再犯。警告一般适用于情节轻微或未构成实际危害结果的违法行为。在所有行政处罚中,警告属于处罚最轻的一种。
    行政处罚的执行程序
    一一般规定原则上,在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罚款的收缴原则上,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不得自行收缴罚款。当事人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银行应当收受罚款,并将罚款直接上缴国库。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47条、第48条的规定,当场收缴的适用范围包括以下三种情形:
    (1)依法给予20元以下罚款的;
    (2)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
    (3)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当事人向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当事人提出的。
    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罚款的,必须向当事人出具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不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缴纳罚款。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收缴罚款之日起二日内,交至行政机关;在水上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抵岸之日起二日内交至行政机关;行政机关应当在二日内将罚款缴付指定的银行。
    三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处罚法》第51条规定了三种执行保障措施:
    (1)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2)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
    (3)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机关作出决定后,假定当事人不履行义务,如果行政机关有行政强制执行权,即可以采取上述第一种措施,第一种不奏效或者来不及,则采取第二种措施,如果行政机关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则当事人不起诉时,可以采取第三种措施。
    也即是指通过怎样的方式告知特定的行为人,就司法实践来说,一般会向其寄送法律文书,当然也可以听过口头,或者是电话等方式,但此时需要做相关的记录。又以上信息,我们可以知道,警告是最轻的行政处罚,此时被警告者一般没有造成社会危害的发生。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八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其违法行为对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违法行为构成犯罪,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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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3 14:04: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