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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离婚抚养权判定方法
释义
    最高法院规定离婚案件子女抚养问题,以子女身心健康和权益为出发点,根据具体情况提出具体意见。两周岁以下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但有特殊情况可随父方生活。父母双方可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两周岁以上子女,一方有特殊情况可优先考虑其抚养权。父母双方条件相同且子女与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可优先考虑父母抚养权。十周岁以上子女的意见应被考虑。父母可协议轮流抚养子女。
    法律分析
    最高人民法院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对子女抚养问题,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根据上述原则,结合审判实践,提出如下具体意见:
    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2、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3、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4、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5、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6、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予准许。
    结语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审理离婚案件时,对子女抚养问题应以保障子女合法权益和身心健康为出发点,结合父母的抚养能力和条件解决。根据这一原则,结合审判实践,提出以下意见:1、两周岁以下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但在特定情况下可随父方生活;2、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且不影响子女健康成长的,可予准许;3、对两周岁以上子女,考虑父方或母方的合理要求,优先考虑特殊情形下的抚养方;4、如果父母抚养条件相同且子女与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有能力照顾子女,可作为优先条件考虑;5、对于十周岁以上子女,应考虑他们的意见;6、在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予准许。
    法律依据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一条
    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2、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3、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4、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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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14 4:33: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