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1、年人均纯收入低于贫困标准(2010年2300元不变价)。 2、年人均纯收入=工资性收入+生产经营性收入+财产性净收入+转移性收入-生产经营性支出。 3、住房方面:实际居住C级、D级危房且自身无力改造。 4、医疗方面:家庭因病致贫,且成员未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5、教育方面:家庭适龄成员因贫辍学,或家庭因学致贫。 贫困户识别的范围:有脱贫攻坚任务的县(市、区)农村户籍常住人口。 法律依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 第九条 国家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家庭,给予最低生活保障。 第十条 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按照当地居民生活必需的费用确定、公布,并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物价变动情况适时调整。 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收入状况、财产状况的认定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