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1、民事诉讼中,视听资料包括录音资料和影像资料。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录音资料和影像资料,适用电子数据的规定。 2、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一十六条视听资料包括录音资料和影像资料。 电子数据是指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 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录音资料和影像资料,适用电子数据的规定。 一、该怎样收集婚外情证据 收集婚外情证据具体如下: 1、有婚外情的配偶一方或异性的书面材料; 2、展示各种有婚外情的配偶一方与异性亲密关系的照片; 3、录音录像等可以证明婚外情的视听资料; 4、手机短信; 5、通讯软件聊天记录和电子邮件;在现实生活中,通过qq、msn通讯软件聊天记录和电子邮件中的通讯信件发现,夫妻之间存在大量婚外情,但这些证据也存在保存困难、稳定性差、无法证明发送者和接收者身份等问题。 二、非法获取的聊天记录可以作为证据吗 非法获取的聊天记录不可以作为证据。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证据包括电子数据。电子数据是指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综上,聊天记录属于电子数据一种。获取聊天记录的方式方法必须合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