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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成都公积金提取规则
释义
    一、根据成都市公积金中心的规定,提取公积金规则为:
    1、职工本人及其家庭成员应当在本市范围内无具有所有权的住房,每月可提取额不超过申请当月应缴存额的50%,
    2、每年度可以提取上年度不超过12个月的还款额度,每年度可以申请提取两次;
    3、当年度未提取的剩余额度,可以在以后年度累计提取,同时账户剩余金额不得低于半年的缴纳金额。
    二、成都住房公积金住房消费提取条件:
    1、购买商品房提取;
    2、大修自住住房提取;
    3、购单位房改房或集资建经济适用房提取;
    4、翻建自住住房提取;
    5、购买二手房提取;
    6、租房提取;
    7、建造自住住房提取;
    8、拆迁安置房提取;
    9、偿还自住住房贷款本息提取。
    三、成都住房公积金非住房消费提取条件:
    1、患重大疾病提取;
    2、非成都户籍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离开本市、成都户籍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户籍迁出本市的;
    3、职工离(退)休;
    4、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两年未就业且家庭生活严重困难;
    5、出国定居或到港、澳、台定居;
    6、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男性已满50周岁、女性已满45周岁,未再就业且家庭生活困难;
    7、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
    8、职工纳入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9、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
    10、遭遇突发重大自然灾害,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
    四、成都住房公积金提取流程:
    1、职工提供公积金申请提取材料;
    2、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受理,并对材料进行审核;
    3、审核通过后,在预定的时间划款;
    4、中心划款到职工个人银行账户。
    五、成都住房公积金提取所需材料
    (一)职工提取本人的住房公积金,应提供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二)职工已婚的,应提供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或婚姻关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结婚证中无配偶身份证信息的,还应提供职工配偶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委托他人办理的,根据下列委托情形提供相应资料:
    1、受托人为职工配偶的,提供委托人和受托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2、受托人为职工直系血亲的,提供委托人和受托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亲属关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单位为职工代办提取,应出示单位介绍信(应注明提取职工姓名及身份证号、单位经办人姓名及身份证号、住房公积金单位客户号和提取个人客户号、提取事项和单位介绍信出具的时间)、单位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职工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非上述委托关系的,提供委托人和受托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公证后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委托书应注明委托事项、双方身份证信息和委托期限)。
    (四)《成都住房公积金住房消费提取申请表》一份。
    (五)提取职工的住房公积金联名卡,无住房公积金联名卡职工应提供提取人的银行储蓄账户存折(卡)。
    (六)已托管职工需出具《成都住房公积金转移通知书》。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二十五条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出具提取证明。职工应当持提取证明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提取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二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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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5 0:27:06